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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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臺東縣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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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如下:
一、果菜類:青果、蔬菜及其加工品。
二、畜肉類:豬、牛、羊等畜肉及其加工品。
三、禽肉類:雞、鴨、鵝等禽肉及其加工品。
四、水產類:魚、蝦、貝、介等水產品及其加工品。
五、雜貨類:蛋類、乳類、其他各類日用雜貨、食品及
其加工品。
六、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七、糧食類:米、麵粉及雜糧。
八、百貨類:服飾、玩具及日用百貨。
九、五金類:陶瓷、塑膠及五金製品。
一○、裝飾品類:花卉及其他裝飾品。
一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進入市場營業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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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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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及營業種
類。如需添置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
得為之。
前項添置之設備於契約終止時,應即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經通知限期自行
拆除並回復原狀,屆期仍不履行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拆除,其拆除費用,由
原使用人承擔。
如有毀損原設備情事,使用人及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
時,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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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攤(鋪)檯及零售物品應排列整齊,高於地面五十公分以上,並不得超越
攤(鋪)位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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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主管機關辦理新建市場攤(鋪)位申請時,應保留一定比率予身心障礙者
,其保留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已開業市場賸餘之空攤(鋪)位,亦同。
市場營業時間及公休日,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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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攤(鋪)位於市場營業時間以外,不得營業。
攤(鋪)位於市場公休日,不得營業,並全面澈底清掃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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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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