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東縣永續發展,特設置臺東縣永續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規定,
訂定本辦法。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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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由本府計畫處負責本基金幕僚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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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財源收入。
二、地方財源收入。
三、財產收入。
四、自償性計畫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
六、捐贈收入。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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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行政院花東地區推動小組委員會及花東地區發展基
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補助、貸款及投資等支出。
二、臺東縣永續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
議通過之計畫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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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臺東縣永續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置委
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擔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
長及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邀請相關代表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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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另得分組辦事,由現職人員派兼;其
任務編組表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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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本會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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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業務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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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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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重必要性、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管並
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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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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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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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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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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