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動物發生狂犬病,保障民眾及動物生命
安全,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東縣動物防疫所。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為動物注射狂犬病疫苗,每隻每次收取新臺幣一百
五十元。
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申請退費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