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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審查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
班減少班級人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各
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及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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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審查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
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部分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
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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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權益與普通班教師教學負荷,各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每班輕度障礙學生最多以3人為
原則,中重度障礙學生最多以2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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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鑑輔會於審查新提報之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與安置班別時,將依本要
點一併審核該生就讀普通班得減少之學生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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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之學生人數經鑑輔會審核通過後,除
該 生障礙類別或程度改變外,其得減少之學生人數不受年級改變或
轉銜 而有所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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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展遲緩係
指未滿六歲之兒童,故障礙類別為發展遲緩之學生得減少之學生人
數僅適用於學前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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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鑑輔會每年三月份將依據跨階段轉銜之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資料,審
查該生當年度就讀普通班得酌減之人數,並將審查結果函文通知各
校及相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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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考量所有學生就學權益,各校應在新學年度編班時,辦理身心障
學生就 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作業。若學期中有身心障學生轉銜入
校無法即時減 少班級人數,應於新學年重新編班時再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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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鑑輔會決議之酌減人數與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實際需求不
同時,學校得檢具相關資 料,函報鑑輔會重新審議,並視需要列席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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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鑑輔會審查身心障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之原則:
編號 |
障礙類別 |
障礙程度 |
減少人數 |
01 |
智能障礙 |
輕度/中度/重度以上 |
0-1/2/3 |
02 |
視覺障礙 |
輕度/中度/重度以上 |
0/1/2 |
03 |
聽覺障礙 |
輕度/中度/重度以上 |
0/1/2 |
04 |
語言障礙 |
輕度/中度/重度以上 |
0/1/2 |
05 |
肢體障礙 |
輕度/中度/重度以上 |
0-3 |
06 |
腦性麻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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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7 |
身體病弱 |
輕度/中度/重度以上 |
0/1/2 |
08 |
情緒行為障礙 |
輕/中重度以上 |
1-3 |
09 |
學習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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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10 |
多重障礙 |
輕度/中度/重度以上 |
2-3 |
11 |
自閉症 |
輕度/中度/重度以上 |
1-3 |
12 |
發展遲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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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13 |
其他障礙 |
輕度/中度/重度以上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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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鑑輔會審核通過後,各校得視實際需求減少所核定之普通班學生 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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