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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幼兒園人員辦理
學前兒童發展篩檢,特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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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兒童,指就讀本縣幼兒園二至六歲之學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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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辦理學前兒童發展篩檢人員,指臺東縣(以
下簡稱本縣)各幼兒園實際執行兒童發展篩檢之人員,含
教保服務人員與行政職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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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各幼兒園應每年定期進行學前兒童發展篩選,並通報
相關單位,以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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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獎勵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本縣幼兒園每年學前兒童發展篩檢人數達全部學童人
數百分之八十(含)以上者,該幼兒園承辦人員核予
嘉獎一次。
(二)本縣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或行政職員參加本縣兒童發
展篩檢人力初階及精進課程,皆取得合格證書者,核
予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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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獎勵員額如下:
(一)辦理學前兒童發展篩檢之獎勵員額,以不超過幼兒園
教保服務人員與行政職員人數總數二分之一為限,並
由本縣幼兒園依實際辦理人員人數,提報本府教育處
審核敘獎。
(二)本縣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或行政職員參加本縣兒童發
展篩檢人力初階及精進課程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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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縣幼兒園依本要點提報敘獎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
前提報前一學年度敘獎名單並附上相關佐證資料,逕送本
府教育處審核,逾期送件者,不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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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點所稱之佐證資料內容如下:
(一)提報辦理學前兒童發展篩檢敘獎者,除敘獎名單外,
須檢附幼兒園已接受兒童發展篩檢之學生清冊。
(二)提報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或行政職員參加本縣兒童發
展篩檢人力初階及精進課程獎勵者,須檢附兒童發展
篩檢人力課程之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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