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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辦理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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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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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量工作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按月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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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對象有曠職、請假者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請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量工作費;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因公受傷不扣測量工作費。其在受訓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得按實際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四)當月除公假外,其餘假別合計達二十日以上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五)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測量工作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六)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請假時間每日超過四小時者,以一日計,四小時以下不計入請假日數,亦不扣除測量工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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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東縣府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協調支援者,測量工作費仍在原機關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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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支給。每日測量工作費金額,按當月測量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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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測量工作費由本府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在本要點規定金額範圍內,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時,應按核定金額酌減支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