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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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本縣所轄各高中、高職及各國民中、小
學校及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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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
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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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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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
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
現況,並研訂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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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
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
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六、轉介至本縣家庭教育中心為家庭諮詢輔導。
七、轉介至各類專業機構為專業心理諮商。
八、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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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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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
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
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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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家
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
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知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府)。
前項情形,本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關、團體進行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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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學生涉及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必要時,本府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
、警察、少年輔導等機關或機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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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為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主管機關得實施年
度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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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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