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為處理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件,並建立執法之公平性及減少爭議,特定訂本基準。 |
|
二、裁罰基準如下(罰鍰單位為新臺幣):
違規行為
裁罰基準
|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未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
運輸業者在運輸中,未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
裁罰額度 |
一年內
第一次未通報 |
五萬元 |
五萬元 |
一年內
第二次未通報 |
十萬元 |
十萬元 |
一年內
第三次未通報 |
二十萬元 |
二十萬元 |
一年內
第四次未通報 |
五十萬元 |
五十萬元 |
一年內
第五次以上未通報 |
一百萬元 |
一百萬元 |
|
|
三、凡遇有法定動物傳染病疫情流布期間,或違規情節特別重大者,得視違規情節加重處罰,不受上述裁罰基準之限制,但不得逾法定裁量範圍。 |
|
四、執行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動物有所有人、管理人或運輸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