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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縣政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計展字第1030251334號
法規體系:
計畫類
圖表附件:
臺東縣政府縣政顧問遴聘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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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說明:
臺東縣政府縣政顧問遴聘要點
辦法: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縣政發展,達成縣政永續發展目標,遴聘各領域學者及熱心之社會賢達為縣政顧問,提供施政建議及協助各項建設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縣政顧問之遴聘應具有下列要件之一:
(一)曾(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從政經驗豐富者。
(二)政府機關退休(職)一級主管以上,熟悉縣政建設工作或對縣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三)學術或專業領域具有卓著聲譽,對縣政發展可提供建言者。
(四)從事各項公益或擔任公益社團選任職位者。
(五)人脈廣佈,能整合社會資源,有利於地方發展者。
三、縣政顧問遴聘方式如下:
(一)由縣長遴聘之。
(二)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其需求簽奉縣長核聘之。
四、經縣長遴聘或核聘之顧問,由本府致送顧問聘書。
五、縣政顧問之任期以各屆縣長任期屆滿為止,期滿得經新任縣長同意續聘之;但因個人因素請辭者,得隨時終止。
五之一、縣政顧問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認定並簽報縣長核可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解聘案件核定後,由本府計畫處辦理解聘事宜。
六、縣政顧問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出席情形,支領出席費及車馬費。
六之一、縣政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參與縣政顧問會議,對縣政提出建言。
(二)應本府及所屬機關邀請,提供縣政諮詢、規劃及決策等。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