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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並兼顧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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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捕捉方式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人道捕犬作業規範」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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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流浪犬、貓:遊蕩在公共場所或非私有土地等開放空間之無飼主或
無人管領的犬貓。
(二)公共問題:法定人畜共通傳染病、追車、咬人。
(三)傷病危困:尚有生命跡象但因疾病、意外受傷或受困危險處所,已
無法自主行動或脫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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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通報捕捉造成公共問題或救援傷病危困之流浪犬、貓時,應提供
姓名及電話並同意配合動物管制人員至現場指認該犬、貓,本縣捕捉
執行單位始受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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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民眾通報捕捉流浪犬、貓案件後,由本縣執行單位動物管制人員
,會同通報人至現場指認該犬、貓,動物管制人員蒐證並確認該流浪
犬、貓有造成公共問題之事實,即執行捕捉工作,流浪犬、貓捕捉後
應即送交本縣流浪動物收容中心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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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民眾通報救援傷病危困之流浪犬、貓後,由本縣執行單位動物管
制人員至現場救援,並應辨識該犬、貓有無飼主,若為流浪犬、貓則
送交本縣流浪動物收容中心依臺東縣流浪動物收容中心作業規範處理
,並回覆通報民眾或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