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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特設置臺東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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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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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15至20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袐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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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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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主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
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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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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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本會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
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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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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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處理日常事務,並置辦事員
若干名,由本府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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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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