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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所屬(轄)學校教師專業及學生
學習品質,特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項下教師專業發展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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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轄)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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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學校本位教師持續專業發展(以下簡稱為專業發展),係以學
校為範圍,視學校所在之地區、學校成員組成、學生學習表現和學校願景
等特性,規劃持續性的教師專業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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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發展的內容以教育專業知識、學科內容知識、學科教學知識以及和教
學有關的生活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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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發展的模式優先以學生學習為核心,輔以有效教學、教師需求、學校
特色,並強調以問題解決、教學研究、教師能力、教師表現為本位的運作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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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業發展採下列方式進行:
(一)由學校推動之正式發展方式
1.專題講座。
2.專業學習社群。
3.教學研究會。
4.教學工作坊。
5.其他。
(二)由教師自主進行之非正式發展方式
1.讀書會。
2.線上研習。
3.教師依個人需要自行參加的學習課程。
4.其他。
正式發展方式可跨校組區域策略聯盟專業學習社群,進行共同備課、觀課和
議課等活動,並鼓勵同課 異教方式進行。國小以雙週三下午時段、國中以
上學校以領域不排課時段進行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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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教育處為建立專業發展制度,應辦理下列事務:
(一)成立工作小組:定期對話、辦理專業發展計畫撰寫說明會、審查學校
計畫、提供學校諮詢及輔導。
(二)開設專業培訓課程:包括校長領導專業培訓、教學領導者專業培訓。
(三)組織改造:教師研習中心置專責人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課程;成立教
育研究發展組,整合教育網路中心及國民教育輔導團,進行教育研究
。
(四)建置教師專業發展數位平台:分享教師專業發展計畫,記錄發展活動
歷程,提供教師自主檔案評量。
(五)編列相關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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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長帶領教師推行專業發展,應辦理下列事務:
(一)帶領教師共同研擬計畫:出席計畫撰寫說明會,帶領教師進行對話,
凝聚共識,研訂專業發展計畫。
(二)檢討修正專業發展計畫:在執行前項計畫時,依實際需要,隨時檢討
計畫內容,每學年進行成效評估,檢討修正後續年度執行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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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行專業發展,學校行政單位應辦理下列事務:
(一)申請計畫經費。
(二)規劃公開授課期程。
(三)配合專業發展活動安排課務。
(四)邀請專家指導及辦理區域內國中小學的策略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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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推行專業發展,教師應辦理下列事務:
(一)評估個別專業發展需求,提供學校撰寫計畫參考。
(二)參與專業發展計畫及相關活動。
(三)記錄參與專業發展過程,製作歷程檔案。
(四)根據歷程檔案進行省思,內容包含專業態度、行為、技能、知識、教
學實務等向度。
(五)以公開方式分享發展心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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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執行情形列為學校評鑑考核項目;推行業務著有績效之相關人員
,依據「臺東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規定暨標準表
」辦理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