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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編纂大事記,蒐集本府各相關單位及縣內各重大事件資料,依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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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編纂大事記作業,設臺東縣大事記編纂工作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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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參議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處副處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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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成員:本府縣長室一人、本府國際發展及計畫處新聞傳播科一人 、本府各局處副處長一人,外聘文史學者專家一人為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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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事記編纂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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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蒐集本府轄管範圍內縣政推動及與縣民相關具獨特、重大事件,工作成果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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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事記寫法:準確無誤,擇大事而摘其要。每事一條,每條一記,依日順序,按月編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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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小組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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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任大事記各單位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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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大事記編纂會議及辦理大事記編纂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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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局處指派人員異動,應指派同職務等級人員接任,並通知本府文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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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事記作業由本府文化處主政,統籌行政及編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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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小組配合委外大事記編纂相關工作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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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局處代表參與大事記編纂工作人員,其績效卓著者,得依本府相關奬勵規定辦理,主辦人員記功一次,餘協辦及督導人員依序敘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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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事記編纂工作小組運作,得編列相關預算支應;外聘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給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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