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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目的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廠商或
個人積極參與各類展售(覽)活動,並藉由展售活動增強各產業間之
連結與合作關係以及提升顧客認識臺東縣產業產品,故辦理「臺東縣
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行銷展售(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以補助本縣工商團體及廠商相關參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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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資格
(一)合法立案之本縣民間團體組團參與行銷展售(覽)(包含農會
、合作社、產銷班等)參展廠商須至少三家為依公司法或商業
登記法於本縣完成登記之廠商。
(二)設籍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縣完
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惟不含所在地登記於本縣之外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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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助項目:
(一)申請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行銷
活動費、運輸費、旅運費等支出項目,惟經本府審查小組審認同意
具創新、創意等支用項目不在此限。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公司或商業、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不得以同
一展覽項目重複申請補助。
(三)申請者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且獲政
府補助經費總合,不得逾該展覽預算總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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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助金額
(一)團體組織:以團體組團參與行銷展售(覽)之申請補助者,每攤位
(9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
(二)個人或個別廠商:以個人、公司或商業參與行銷展售(覽)之申請
補助者,每年度以申請二次為限,合計最高總補助新臺幣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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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期限及補助展覽期間
本計畫所定之補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時間及可補助展覽期間,由本
府公告之。但因政策需要或特殊效益考量,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
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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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應備文件
(一)申請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各1份,向本府提出申
請:
1 . 申請書。
2 . 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3 . 經費預算表。
(二)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章(如申請者為個人,
需加蓋個人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三)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申請書等資料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府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
,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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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審查
(一)資格審查:由業務承辦者辦理資格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
本府通知後7日內補件,逾時未補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本府為審查申請案件將組成審查小組,並由該小組對申請案
件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總攤位數、參展總經費、本縣參展
廠商家數)、參展地點、經費編列完整性與合理性及對本縣產業發
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本府得視需要通知申請者派員到場說明。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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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計畫變更
(一)經本府審核之參展補助計畫,如發生展覽期間變動或取消、參展名
稱或地點變更、改參加其他展覽等事項,受補助者應於參展15日前
,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府同意。
1 . 核准通知函。
2 . 變更申請書。
3 . 變更計畫對照表。
4 . 變更參展費用明細表。
(二)前項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府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
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府者,本府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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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者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2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則應於年
度終了後20日內),檢附本府指定之應備結案文件(如附件一)
各 1 份,向本府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者未於申請補助期限屆期前未辦理核銷者,或申請補助文件
不齊者,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三)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者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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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行銷展售(覽),泛指國、內外之展售(覽)活動。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者須於本計畫結束後 1 年內配合本府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
表。
(四)受補助者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符合本計畫 第 2
點之資格。
(五)參展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申請
補助。
(六)受補助者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本府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當
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七)受補助者赴國外參加展覽時,應於明顯處揭示本府識別標誌並拍照
,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需A4尺寸以上,需固定黏貼於明顯位置
(請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時,需包含
展覽展場活動照片、臺東縣廠商攤位招牌(含本府識別標誌、受補
助者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呈現攤位使用現況;如未於展場攤位揭示
本府識別標誌者,扣減 20%補助款;另受補助者如有參展事實(仍
需檢附參展證明),但未檢附攤位招牌照片者,扣減 30%補助款。
(八)受補助者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對
該者停止受理申請補助1~3年。
(九)受補助者若發生實際參展執行情形(參展總攤位數、參展總經費及
本縣參展廠商家數)經本府認定低於原提報規劃內容,本府得依落
差比例逕予扣減原核定補助款金額或不予補助,且不得異議(如附
件二)。
(十)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 . 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
等不實情事。
2 . 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 . 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 . 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 . 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一)受補助者如有第十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
理申請補助1~5年。
(十二)受補助者執行展售活動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等物件,本府
基於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受補助者不
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