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閒置資金,靈活資金調度,減輕利息負擔,並有效控管公共債務,推動本府各基金專戶納入集中支付作業,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臺東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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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基金專戶納入集中支付,其收入、支出需透過其在縣庫存款戶內所設立之分戶帳辦理,並依各分戶帳結存餘額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第三條 |
收入款項解繳縣庫時應填用納入集中支付之專戶收入繳款書辦理,繳回款項時亦同。 |
第四條 |
業務支出仍依基金專戶會計系統辦理簽證作業,並經主計處開立付款憑單動支,退回款項時,亦以付款憑單動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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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縣庫存款戶內各分戶帳,應編定預算科目及代號,獨立作業分帳管理。 |
第六條 |
會計年度終了時,各分戶帳結存餘額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