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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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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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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於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縣
立幼兒園、本縣內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
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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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身心障礙。
二、低收入戶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子女。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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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需要協助條件幼兒之資格為
符合前條各款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前項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二足歲以上至三足歲幼兒所
需基本設施設備及師資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及其分
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始得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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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需要協助幼兒優先入園順序及證
明文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確
認身分,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者。
二、低收入戶子女: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審核認
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三、中低收入戶子女: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
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四、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
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本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或母一方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
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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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達核定招收幼
兒人數百分之五十者,得報請本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前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係指社會工作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員及學生輔導法
所定之專業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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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登記入園人數未逾可招生名額,應全數同意其入園,如同一款登
記人數競額並超額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入園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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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
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
證明文件,以利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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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