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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各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
校)為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等各類應解繳公庫款項之會
計事務處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府及各機關學校為處理前項業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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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應積極收繳,不得積壓延誤。
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依其規定 辦理:
(一)公司解散、停業或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類債權者,
應檢同有關證件,簽會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以下簡稱財經處
)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經縣長核可,報審計部臺
灣省臺東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審計室)核定後,並通知主計處,
據以辦理註銷 。
(二)執行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因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行政法
院等機關撤銷原處分,或行政處分有顯然錯誤者,應檢附權責機
關之相關核定文件,簽奉縣長核可後,辦理註銷帳列相關科目。
(三)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檢同有關證件,以逐案或彙案方式,簽
會財經處及主計處,經縣長核可,並通知主計處,據以註銷帳列
相關科目;同時在會計報告上應以附註方式表達,債權憑證不論
金額多寡,每案概以一元計列。
(四)申請保留經核定,在以後年度始發現帳載錯誤者,應檢同有關證
件,簽會財經處及主計處,經縣長核可,報審計室核定後,並通
知主計處,據以辦理註銷。
(五)實際執行業務發生之匯兌損失,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外匯匯
率調整後有關帳務處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六)屆滿四年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款項尚未取得債權憑證者,應依第八
款規定辦理。審計室修正增列之歲入保留數,已屆滿四年尚未執
行而有註銷之必要者,應檢同有關證件,簽會財經處及主計處,
經縣長核可,報審計室核定後,並通知主計處,據以辦理註銷。
(七)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
時,應查核其管理及催繳程序確屬妥適,檢同有關證件,簽會財
經處及主計處,經縣長核可,並通知主計處,據以辦理註銷。
(八)因債權憑證未能全額獲償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或因其他特殊
情形,無法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辦理註銷者,檢同有關證件,
簽會財經處及主計處,經縣長核可應依照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同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並通知主計處及財經處。
(九)本府及各機關學校接受補助辦理各項計畫或執行工程產生之收入
,如補助及協助收入或捐獻收入等,其結算數與保留數之差異,
可自行依實際執行狀況於年度決算時辦理註銷事宜。
各機關學校為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事項,經簽會會計單位,
並經首長核可,報審計室核定後,通知會計單位,據以辦理註銷。
各機關學校為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經簽會會計單位
,並經首長核可,通知會計單位,據以辦理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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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及各機關學校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其適用之其他公法上金
錢債權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妥善管理,並得依業務特性自行訂定
債權催繳及管控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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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課收入及其衍生之罰鍰不適用本作業規定,由本縣稅務局自行管控
催繳相關案件。
因行政罰鍰所產生之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依「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
機關行政罰鍰案件及執行憑證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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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辦理存貨之註銷,應檢同有關證件,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函報審
計室核定,並通知財經處及主計處。
各機關學校為前項存貨註銷,經簽會會計單位,並經首長核可,核轉
審計室核定後,通知會計單位,據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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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等各類
應解繳公庫款項之會計事務處理,得另定作業規定規範之。未另定者
,得準用本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