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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9 日內授中社字第 1015933757 號令修正發布「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
助辦法」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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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
礙證明並符合「臺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所定各類對象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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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助標準:
(一)依據「臺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如附表〉。
(二)所申請之輔助器具在規定最低使用期限內者,除法另有規定外,不予核准。
(三)每人每二年度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四項輔具補助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
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四)申請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費用之補助者,其補助項目併前項規定計算。
(五)申請人所購置金額低於補助標準表補助者,以實際購置金額為補助標準。
(六)補助得採現金或實物給付方式辦理。採實物給付項目,最高補助金額得不受「臺東縣身心障礙者
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之限制。
(七)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屬罕見疾病或其它類,經輔具評估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者,其障別
及等級不受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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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自有房屋者,需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乙份;非自有房屋者,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
權狀影本、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乙份。
(二)估價單正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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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費用採「事前申請制」,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委託他人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本
府委託辦理之臺東縣輔具資源中心及本縣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均可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後報臺
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依「臺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
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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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所需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各類補助項目所需檢附之相關證明如臺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所定。
(五)受委託之他人應另檢附委託書及個人身分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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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
(一)核銷請款書、領據。
(二)購買物品發票(註明型號,所載型號需與所送估價單同)。
(三)輔具供應商出具之保固書影本〈應載明買受人、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訖日期、
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四)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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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項目,於申請人再次申請時辦理回收使予補助;對已確無使用需求者,
得回收補助之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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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本府認有必要者,輔具中心應指派輔
具評估人員到宅進行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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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了解申請輔助器具購買及使用情形,已核定之案件應由本府不定時派員抽查,經復查申請人未購
置或所購之輔助與所核准輔具不符,本府應追繳已核撥之補助款。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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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要點辦理各項補助之經費由本府依年度預算程序編列支應;如有不足,保留其申請資格,下
年度優先予以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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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應配合輔具檢核與追蹤輔導查核之進行,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