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保護野生動物以維持自然生態平衡,並維護民眾安全
及環境衛生,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第 3 條 |
本府為保護野生動物、維護民眾安全及環境衛生,禁止民眾於下
列區 域接觸、餵食或丟放流浪犬貓及野生動物之行為:
一、設置於都市計畫區內,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二、特定區域:臺東縣森林公園、臺東活水湖及周邊場域專區、
東河 鄉登仙橋。
前項野生動物物種及變更區域範圍,由本府公告之。 |
第 4 條 |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制止之;經制止不聽勸導者
,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第 5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