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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性安置,提供重新安置機制,依據特殊
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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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適用對象為學籍設於本縣、經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核通過之確認個案或疑似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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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原則所稱重新安置,指校內重新安置或校際重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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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教育學生如於個別能力或障礙類別不適合現就讀班型,得申請重新安
置,教師應針對學生身心狀況、學習能力、生活適應情形、特殊教育需求
等各項因素進行評估,經與家長溝通確認有重新安置之需求後,提送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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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送重新安置案,須確認欲轉入之班級或他校班級尚有缺額方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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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教育學生申請重新安置,學校應進行評估,並召開特推會審議。學校
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檢附申請表(如附表)、相關證明及評估資料提送鑑
輔會審議,通過後始能重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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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教育學生無法申請校內重新安置,或經校內重新安置並就讀一學期仍
無法適性學習者,得申請校際重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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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年級新生須就讀一學期後始得申請重新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