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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傑出選
手、績優教練、優秀裁判及表揚熱心推展體育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之團體或個人,以提升運動水準,增進體育界之榮耀,彰顯體育
人之尊榮,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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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體育有功團體:已立案之協會、委員會或機關團體為單位。
(二)體育有功人員: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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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揚本縣體育有功團體(人員)實施方式如下:
(一)表揚日期預計於每年九月九日辦理。
(二)獲選之體育有功團體(人員)表揚獎項及名額如下:
1、推行社會及學校體育有功單位十名。
2、推行社會及學校體育有功人員十名,獎項如下。
(1)體育活動推廣獎。
(2)傑出教練獎。
(3)傑出運動員獎。
(4)體育教學傑出獎。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或經歷之一者得推薦為本縣體育有功
團體(人員):
1、最近三年內未獲縣級以上表揚獎項者。
2、各級學校實施體育教學經評審為成績優良者。
3、從事體育教學及教法改進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
著,並經發表或有專門著作者。
4、從事運動教練工作成績卓著,對提高運動技術水準
有顯著貢獻者。
5、經常從事裁判工作,對提高運動水準有顯著貢獻者。
6、從事大眾傳播工作,對發展全民運動發揮宣導與鼓
勵作用,績效卓著者。
7、出版體育書刊對全民體育之發展具有貢獻者。
8、捐資興建運動場所,購置運動器材或舉辦體育活動,
對推展全民體育確有績效者。
9、各級體育團體組織健全推行全民體育確有績效者。
10、領導民眾從事運動成績卓著者。
11、其他對推行全民運動確有顯著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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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本縣體育有功團體(人員)之報名方式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各鄉鎮市公所、各級學校及民間運動團體依規
定填妥推薦表(如附件一、附件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送達本府教育處體健科,因特殊情形無
法於期限內送達者,不在此限。
(二)有功人員於繳交推薦表(附件一)時,應於推薦表中擇定一獎
項參與評選。若勾選「傑出運動員獎」者,需檢附足資證明
設籍在臺東縣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推薦表請附二吋正面半身近照(團體請另附四乘六格式,具代
表性照片)。
(四)具體績優事蹟或經歷:
1、個人請附獨照相片至少二張(畫面清晰,主題明確) 及相關
證明。
2、團體請附推動本縣運動相關活動照片至少二張(畫面清晰,
主題明確)及相關證明。
(五)所有資料、證明、照片等請各附電子檔案一份(光碟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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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縣體育有功團體(人員)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
由本處受理推薦案,經書面檢查後將符合各表揚獎項之推薦
條件者提送評選委員會。
(二)複審
1、由本處邀集專家、學者及專業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審
查,並依評選結果簽核$表揚。
2、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得於會中推薦符合資格者並提案審查。
3、評選委員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4、評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5、評選委員會之委員與受推薦人間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
響評選情事者,委員應主動迴避。
6、評選委員依「個人推薦表擇訂之獎項」於評選表(附件三)
中勾選各獎項對應之內容,評定是否符合。
7、同一獎項總符合數多者優先入選,若有同數時,委員得以
填寫意見於表內,並在評選會時提出,由所有評選委員公
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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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揚總名額訂為二十名,審核後無符合資格者,得以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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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各項表件如(附件一、二、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