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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財政部所核發擴大鼓勵地方政府
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支用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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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
點第 二點規定列管之案件,成功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者(以下
簡稱簽約案件),得依本要點支用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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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對象,指完成簽約案件之執行單位(機關)及協助辦理前
置作業階段之協辦單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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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
費之支出,其得支出項目如下:
(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
(二)用地取得(含地上物處理)。
(三)興辦事業計畫。
(四)水土保持計畫。
(五)環境影響評估。
(六)履約管理。
(七)仲裁或訴訟。
(八)法律諮詢。
(九)營運期滿之移轉。
(十)教育訓練或研討會。
(十一)國內案例觀摩或業務考察。
(十二)招商與宣傳。
(十三)與促參業務相關之軟硬體設備採購費用。
(十四)為促進產業發展及城市規劃相關事項。
(十五)為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人員之獎勵。
(十六)其他與促參案件業務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一款之評估及規劃內容,包括促參案件之可行性評估、先期
規劃、研擬招商文件、公告招商、舉辦招商說明會及議約、簽約等
範圍內之工作項目。
第一項第六款履約管理之期限,以促參案件簽約日至興建、營運屆
滿日 為止或簽約日至契約終止日為限。
第一項第十五款之相關人員獎勵,不得超過獎勵金百分之三,以新
臺幣十萬元為限,按辦理案件相關人員實際貢獻程度,以每人不逾
新臺幣五千元禮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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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應配合年度編列預算期程,設算執行單位(
機關)及協辦單位(機關)獲配獎勵金額度,通知執行單位(機關)
及協辦單位(機關),並副知本府主計處,以納入各該單位(機關)
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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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促參案件獲財政部所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全額
分配執行機關及所有協辦單位(機關)。
財政部所核發獎勵金超過一百萬元部分,由本府暨所屬機關提報與
促參業務相關之支用計畫爭取。欲爭取之單位(機關)應於查詢促
參獎勵金可爭取額度後,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專案簽奉縣
長核准後,辦理預算編列事宜併入促參推動小組列管案件。如未有
單位(機關)提報計畫或審查核定後仍有餘額時,獎勵金逕予繳庫
。
受分配之獎勵金以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支用為原則,未納入預算者,
受分配之獎勵金逕予繳庫。
受分配之獎勵金執行後,如有賸餘則全數繳庫,不再另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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