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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
公所)、村(里)幹事積極推展村里服務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
,得由鄉(鎮、市)長視所轄各村(里)戶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
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公所民政課長承鄉(鎮、
市)長之命指揮監督,於執行公所各單位業務時,受有關單位主管之
指導,並協助配屬之村(里)長辦理村(里)有關之公務。
四、村(里)幹事應接受各項與業務執行相關之必要研習課程,熟悉相關
法令,瞭解任務概況;本府或公所應每年對村(里)幹事舉辦法令及
實務講習,新進村(里)幹事由公所施予業務講習或個別輔導。
五、村(里)幹事應與村(里)長保持良好業務聯繫,落實為民服務工作
。
貳、辦公方式
六、村(里)幹事其辦公地點及簽到、退方式由各公所因地制宜訂定,並
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
七、村(里)幹事於公所或聯合辦公處辦公者,如須赴村(里)服務,應
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及往返時間,經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准外出。於村
(里)辦公處辦公者,凡赴村(里)內服務,應於村(里)幹事外出
告示牌妥善記載。
外出之村(里)幹事,由公所隨時派員督導考核。
參、服務事項
八、村(里)幹事執行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文康活動。
(三)協助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含家暴防治、婦幼安全、兒少受
虐、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高風險弱勢家庭之通報轉介等)及
其他社政服務。
(四)協助推行環境清潔維護、地方治安、社區發展等改善生活環境與
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五)責任區災害防救、災情查報通報及協助災害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
查工作。
(六)建立戶長資料名冊、辦理家戶訪問、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村(里
)辦公處證明事項。
(七)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八)村(里)例行會議及加強鄰長會議之召開,並作成詳細紀錄,以
備查考。
(九)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十)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
(十一)公所交辦及其他依法令協辦事項。
九、村(里)幹事應實施家戶訪問並作成紀錄,隨時掌握村(里)內居民
生活狀況,瞭解村(里)民需要,發掘問題、主動服務:
(一)對村(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獨居老人、高風險弱勢家
庭等,每半年至少分別訪問一次。
(二)對指定之個案及家戶或地區訪問。
(三)平時遇有村(里)民電話聯繫應即前往訪問。
(四)遇有特殊急難情形或遭遇重大事故者應予以適當轉介輔導協助,
並列管追蹤至急難情形解除為止。
(五)被訪問人如有反映意見或申請服務事項,應立即處理,如非村(
里)辦公處權責,即陳報公所處理。
十、公所應至少每月舉行村(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鄉(鎮、市)長
主持,鄉(鎮、市)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秘書(主任秘書)或民政
課長代理主持,得邀請公所各單位主管列席,其會報程序如下:
(一)報告上次會報主席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二)各單位工作提示。
(三)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四)主席指示及結論。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重要事項轉知村(里)長。
肆、文書處理
十一、村(里)幹事以村(里)訪問、查報、服務為重點,公所應儘量簡
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業,惟屬應行交辦事項者,應將其錄載於
工作綜合紀錄簿內,其方式由公所訂之。
十二、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並隨時更新:
(一)應置設備:辦公處全銜名牌、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
服務告示牌。
(二)應備資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
2.收發文登記簿。
3.村(里)幹事簽到簿。
4.財產登記簿。
5.戶長資料名冊。
6.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獨居老人及高風險弱勢家庭
名冊。
7.基本資料(含村里概況簡介、鄰長名冊、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名冊
、行政區域圖、疏散避難地圖等)。
8.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9.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10. 其他村里服務業務有關資料。
伍、查報、通報事項
十三、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務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其協助查報、
通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排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毀損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毀損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市容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九)天然災害事項。
(十)其他改善生活環境及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十四、村(里)幹事應利用於村(里)服務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前
點應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通報或處理,無法逕為處理
者,即通報公所處理。
公所接獲查報案件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凡屬公所權責範圍者,應
即自行處理。如查報事項非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由公所轉送業
務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公所收到處理情形回復函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列管案,並轉
知原查報之村(里)辦公處,村(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速赴原
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蹤辦理,至處理
完畢為止。
陸、督導考核
十五、公所應每週核閱村(里)幹事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並掌握村(里)動態。
十六、公所對村(里)幹事服務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單位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主辦,人事及政風單位會辦。
(三)村(里)辦公費之審核:由主計單位辦理。
十七、公所應每半年對村(里)幹事服務工作辦理督導考核,重點項目如
下: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家戶訪問情形。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情形。
(四)政令宣導成效。
(五)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及過程。
(六)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服勤勤惰及服務態度。
(七)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八)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務品質、觀感及村(里)長、鄰長
之反映。
(九)村(里)幹事對村(里)內各種組織、相關單位及治安狀況情資
反映連繫情形。
(十)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一)村(里)幹事查報、通報事項辦理情形。
十八、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查核,並以核對文書記載方
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度綜合考
評之參考。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見
,據以輔導村(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十九、村(里)幹事之服務除村(里)長應隨時監督外,鄉(鎮、市)長
、民政課長應經常督導,本府民政處得不定期派員抽查訪問。
抽查訪問時發覺村(里)幹事服務不力者,公所應予調查議處,其
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相關主管人員並應受連帶處分;服務績
優者由本府或公所予以公開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