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受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發展
,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評鑑與輔導。 |
第 3 條 |
評鑑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教育行政機關代表、校長及教師代表、熟悉實驗教育及教育多元化之
家長代表、專家學者代表等人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小組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評鑑小組成員一人為主席。 |
第 4 條 |
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運作。
二、課程教學。
三、學習評量。
四、學習環境。
五、財務管理。
六、其他依本條例及評鑑小組決議應受評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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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府應擬定評鑑實施計畫,於實施評鑑前六個月公布之,並通知受託
學校。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對象、評鑑流程、評鑑項目及評鑑方
式等。
本府擬定評鑑實施計畫時,得邀請受託學校參與討論。 |
第 6 條 |
評鑑結果作為本府教育資源核配、學校調整發展規模、教育人員考核
獎勵及委託辦理之續約或終止依據,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未達標準。
評鑑結果通過者,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本府得優先續約。
評鑑結果為未達標準者,本府除予以書面糾正外,並限期一個月內提
出改善計畫,由本府追蹤輔導。經複評未通過者,再予限期十五日內
改善,並接受本府實地訪查,屆期仍未改善者,本府提經臺東縣教育
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得終止契約。
第一項所稱教育資源核配,指各項教育政策經費之獎勵及補助;所稱
學校調整發展規模,指增設、減少、調整班級數、招生名額及停止招
生等事項。
各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
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次評鑑之重要項目。 |
第 7 條 |
受託學校於契約屆滿未續約或經本府終止契約者,由本府接管,並指
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
前項代理校長之指派,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適用
公立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 |
第 8 條 |
本府接管學校時,應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受接管學校之受託人(以下簡
稱受接管人)及受接管學校:
一、 受接管學校名稱。
二、 受接管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 接管之理由及依據。
四、 接管日。
五、 受接管人應配合事項。
六、 其他相關事項。 |
第 9 條 |
受託人應於委託經營期滿或契約終止日後三十日內將印信及單位戳章
清冊、人員名冊、會計報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債權人、學校
校務、人事、學生學籍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點交予本府轉交接管後之
學校,受託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
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