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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暨附設幼兒園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特設臺東縣政府處理縣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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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接獲學校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案件,必要時得
召集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二)其他關於不適任教師處理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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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名,其中由副縣長及教育處處長擔任正、副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本縣教師會代表一人。
(二)本縣校長協會代表一人。
(三)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四)教育學者代表一人。
(五)法學專家代表一人。
(六)本府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七)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一人。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府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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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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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一人由執行秘書指定專人兼任,負責處理本小組行政
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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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本小組委員就審
查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審查案件之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委
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本小組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
由本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本小組委員於審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
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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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對學校不適任教師之審議案,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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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到會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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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議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