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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正性,並減少爭議及訴願行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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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裁罰作業時,應審酌行政罰法內有關減免、加重、併罰及追繳等相關規定,併予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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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裁罰基準違規次數之計算,以曾受裁處後違反相同款項紀錄累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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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依附表規定辦理。
附表 臺東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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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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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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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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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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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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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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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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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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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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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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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情節內容處罰如下,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1.持有違規物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及二小時之輔導教育。
2.持有違規物品且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及十小時之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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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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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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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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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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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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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一次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及二小時之輔導教育。
2.第二次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及五小時之輔導教育。
3.第三次以上或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及十小時之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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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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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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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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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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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負責人或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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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
1.第一次處新臺幣六萬元;停業一個月。
2.第二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停業六個月。
3.第三次以上或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停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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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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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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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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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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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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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一次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或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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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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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八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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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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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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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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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或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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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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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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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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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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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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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得沒入該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1.第一次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或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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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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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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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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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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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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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得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或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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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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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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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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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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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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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一次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2.第二次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或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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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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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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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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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發布新聞並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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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行為人或所屬公司、商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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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應發布新聞並公開之:
1.第一次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或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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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若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除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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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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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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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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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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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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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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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內容處罰如下:
1.判刑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起訴處分、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者,處四小時輔導教育。
2.判刑六個月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處十二小時輔導教育。
3.判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處二十四小時輔導教育。
4.判刑七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處三十六小時輔導教育。
5.判刑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處五十小時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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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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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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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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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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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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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得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或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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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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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令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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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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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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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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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一次處親職教育八小時以上二十四小時以下。
2.第二次以上處親職教育二十五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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