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辦理活動接駁服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134811B號 令
法規體系:
城鄉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活動,指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觀光旅遊處辦理之各項
活動。
第 3 條
接駁服務收費之免徵、減徵或停徵,依規費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辦理。
第 4 條
活動接駁服務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按本縣市區公車票價收費標準計收,基本里程八公里為一段票,一
段票上限為二十六元。
二、接駁里程較長者,得採分段計費,並以四段票為上限。
第 5 條
活動接駁服務之收入,應依規定解繳縣庫。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