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臺東縣客家學堂(以下簡稱本學堂)
場地,傳承客家文化、推動客家產業並活化館舍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本學堂室內及戶外草坪區域。 |
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客屬團體指以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之保存、傳承與發展為宗旨
,並於本縣立案之團體。
|
第 4 條 |
機關、學校、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向本府申請使用本場地,客屬團體得優先使用:
一、舉辦有關客家語文、舞蹈、戲曲、歌謠之教學研習及其他具文化性之
活動。
二、舉辦客家產業推展及其他與客家文化相關之活動。
三、其它經本府核定之活動。
|
第 5 條 |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前三十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經許可
並繳納各項費用後始准予使用。
前項收費項目、時段及金額如附表。
本場地使用時間每日分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
二時三時段。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者,除應繳納清潔費及空調費外,免收場
地使用費。 |
第 6 條 |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其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無息退還各項費用:
一、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使用。
二、因特殊需要,須由本府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不能改期者
,廢止原申請之許可。
三、因其他事由不能如期使用,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府者。
|
第 7 條 |
場地使用完畢或經本府通知停止使用者,申請人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
,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8 條 |
使用場地時,用電,用水及其他設備之增裝,應經本府同意後,由申請人
自行辦理,並遵守本府相關規定。
場地申請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護及車輛管制,應由申請人自
行負責,並應辦理相關保險。
|
第 9 條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轉讓場地供他人使用。
三、有損害場地建築與設備或其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
|
第 10 條 |
本縣客屬團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至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底止,使用本場
地時,得免繳交場地使用費但須繳納清潔費及空調費。
|
第 11 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
第 12 條 |
本辦法所收之費用,應依規定解繳縣庫。 |
第 13 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