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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東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典藏相關事
項,特設置臺東縣臺東美術館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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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館館藏發展政策之訂定及修正。
(二)本館典藏品取得及註銷之審議。
(三)本館典藏品有關珍貴動產標準之審議。
(四)本館典藏品管理及維護相關作業規範之審議。
(五)本館典藏庫房管理作業要點之訂定及修正。
(六)本館典藏庫房管理維護相關規範及改善之審議。
(七)其他與本館典藏管理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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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館館長兼任;置不同藝術專業領域之委員七人以
上,由本府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需改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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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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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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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任職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藝術人文研究或教學,對評審類別具有鑑
賞能力者。
(二)從事藝術評論、藝術教育或藝術理論研究,成就卓越,具重要著述者。
(三)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對藝術鑑賞或藝術品市場有研究且富經驗之專家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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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並對會議內容有保守秘密
之義務。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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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有關單位及人員應列席報告或說明;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領域學者
專家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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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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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處年度所列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