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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及處理後巷因既有違章建築致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施作空間不足之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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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如下。但情形特殊,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單側排水者:其施作空間留設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二)雙側排水者:其施作空間留設寬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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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於後巷施作前,由本府邀請用戶召開施工說明會,並由用戶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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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配合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用戶自行興闢留設最小施工空間之拆除及修復工程,應由用戶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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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作空間內之違章建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由本府建管單位配合辦理違章建築處理作業:
(一)經本府召開說明會及個案勸導訪談後,仍不願配合自行興闢留設最小施作空間,致影響周邊住戶接管權利或致管線無法埋設。
(二)由用戶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逾越期限仍未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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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用戶於施工中或完工後再擅自搭建違章建築致影響污水下水道系統維護時,擅自搭建違章建築部分移請本府建管單位優先立即依法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