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
並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落實建造執照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
證制度,特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訂定
本原則。
|
|
二、本原則所稱建造執照包括本府核發之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及變更
設計二類。 |
|
三、本縣建造執照抽查方式為由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及臺東縣建築師公會
代表二人組成抽查會形式辦理(以下簡稱抽查會)。
建築師公會代表如為簽證案件設計人,應予迴避。 |
|
四、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及變更設計案件每月抽查一次,抽查時間訂
於每個月第二個星期二。 |
|
五、建造執照簽證項目由本縣建造執照抽查會議時依下列各款規定逐款審
查,查有不符規定情形者,逐款對設計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記點一
點;每案件記點以五點為上限。但經復核後符合者,不在此限:
(一)建蔽率、容積率。
(二)結構計算書。
(三)土地使用、基地地界、畸零地檢討。
(四)建築物高度、高度比、樓層高度、日照、陰影。
(五)院落深度、院落深度比。
(六)鄰幢間隔。
(七)停車空間、裝卸位。
(八)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九)綠化設施。
(十)出入口、走廊、通道(路)、或坡道。
(十一)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步行距離。
(十二)防火區劃、防火構造。
(十三)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
(十四)防火間隔。
(十五)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
(十六)防空避難、屋頂避難平台、避雷設備。
(十七)無障礙設施。
(十八)臨接道路限制。
(十九) 建築設備。
(二十)相關文件。
(二十一)相關圖說。
(二十二)建築師或相關技師資格。
(二十三)其他經本縣建造執照簽證抽查會議決議事項。
|
|
六、本府辦理抽查會後於十四日內將抽查結果通知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
起造人、設計建築師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經抽查不符規定
,於收到本府通知改正或辦理變更設計,如有異議者,應於通知改正
期限內申請復核。
本府應於三十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起造人、設計建築師。 |
|
七、本原則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累計期間
,依第六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逾十五點者,該建築師及專業工業
技師次年度設計簽證案件均應提送抽查會議審查。 |
|
八、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項目經抽查有違反建築師法或技師法規定
者,應分別依建築師法或技師法有關規定移送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