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頓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路邊停車秩序,
特訂定本要點。 |
第2條 |
本要點所稱之路邊停車位管理,指本縣路邊停車位之設置、維護、收費、移設
及廢止。 |
第3條 |
路邊停車位之設置,以道路、街道、巷弄寬度達五米以上(含溝渠),並考量當地之停車需求後,以下列方式設置:
一、路邊汽車停車位原則以順向平行方式設置,得視道路寬度、兩旁土地使用及
路型條件等因素,設置各種角度之停車位,汽車格尺寸原則為寬二米長五米
以上,惟應緊靠路邊劃設,設置圖例如附件一。
二、單側規劃路邊停車位之道路,應於另一側劃設禁制線或設立禁止
停車標誌。
三、路邊收費停車場在停車路段之起迄點應分別設置收費告示牌;較
長路段得於中間適當位置增設之。 |
第4條 |
路邊停車位以設置小客車停車位為原則,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置下列停車位及標誌:
一、機車停車位:為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設置機車路邊停車
位,應考量道路寬度及周邊停車需求等狀況,於機車停車需求較高之區域,或
為整頓騎樓、人行道空間之需求,機車格尺寸原則為寬一米長二米以上,並依
下列原則繪設停車格:
(一)路肩寬度不足一米者,不得繪設機車停車位。
(二)寬度三公尺以上之人行道得繪設機車停車格,並以一列為限,寬度在二點
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者得以斜向繪設。
(三)機車停車格以停車需求高之區域,如車站、公園、學校、醫院、市場、金
融機構等公共區域優先劃設為原則;大型社區(住宅)應自行設置機車停
車場。
(四)身障機車位尺寸原則為寬二百二十五公分長二百二十公分以上。
(五)機車停放時,應以停車格格線為準,不得超越,相鄰車輛應注意整齊有
序,機車進入人行道後,不得騎乘行駛,並應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另須
保持整潔,且不得裝載污穢零亂物品、妨礙觀瞻與衛生。
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本縣路邊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率,作為身心障礙
者專用停車位,並應鄰近行政機關、學校、醫院、公園公共設施,身障汽車格
尺寸原則為寬三點三公尺長五公尺以上。
三、警備專用停車位:警察機關因警備及警勤之需,於不影響交通安全與交通順暢
下,得由警察機關提出具體需求送本府或相關單位核定後設置。
四、卸貨專用停車位:得視停車需求、設施供給、交通管理及衝擊等情形設置卸貨
專用停車位;道路全線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路段不設置專用停車位,但路肩寬
度達二點五公尺之路段不在此限;專用停車位旁之人行道或騎樓,應保留通道
維持暢通以提供貨物搬運;無騎樓之地點不予設置,卸貨專用停車位標誌牌面
規格及內容參考附件二圖例辦理,計費方式、費率及時段,應依臺東縣公有收
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卸貨專用停車位僅限小貨車或小客貨車裝卸貨停
放使用。
五、家長接送區:得視校園門口停車需求、設施供給、交通管理及衝擊等情形設
置;家長接送區以校門口周邊以劃設黃線長六公尺並設立告示牌面方式劃設,
家長接送區標誌牌面規格參考附件三圖例辦理。
六、大型車專用車位:得視停車需求、設施供給、交通管理及衝擊等情形設置大型
車專用車位,車格尺寸原則為寬四公尺長十二公尺以上,其內標繪大型車專用
字樣。
七、其他專用車位:在特定區域經現勘認定有設置專用車位之必要者,並經核定後
設置。 |
第5條 |
路邊停車位之標線狀況應每月定期巡查,並進行必要之補繪或更新。 |
第6條 |
路邊停車位之計費方式、費率及時段,應依臺東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
第7條 |
設有路外停車場之區域,衡酌其規模及該區域之實際停車需求,得將其周邊服務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路邊停車位得予減設或廢止。 |
第8條 |
已設置之路邊停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相關單位實地會勘考量後,辦理廢止或移設:
一、位於醫院或金融機構出入口,有妨礙出入動線之虞者。
二、位於建築物出入口,出入空間寬度不足一百公分者。
三、位於建築物附設法定停車空間出入口,有妨礙出入動線之虞者。
四、位於依法核准之停車場出入口。
五、位於經依規定核准設置斜坡道地點。
六、位於經依規定核准之建築工地出入口,有妨礙出入動線之虞者。
七、其他違反道路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形者。
前項各款情形於會勘時,得考量變更為機車停車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警
備專用停車格、卸貨專用停車格、大型車專用車格、家長接送區。
依第一項核准廢止之路邊停車位,應劃設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時停車線,申請原
因消滅後,得重新設置路邊停車位。 |
第9條 |
公務機關為辦理公共工程,須暫停路邊停車位之使用者,該公共工程之主辦單位應於施工日前十日,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塗銷停車位,並應於核准期限屆滿時同時恢復車格線及車格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