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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崇敬及宣慰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
縣民因公殉難、為社會公義犧牲或對本縣有卓著貢獻者逝世後,於
其靈柩覆蓋縣旗,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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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任或卸任縣長、副縣長逝世,得以縣旗覆蓋靈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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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縣旗覆蓋靈柩:
(一)符合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二)因公殉職或為社會公義犧牲。
(三)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
(四)對縣政及建設有特殊貢獻。
符合前項規定,應由本府各單位、所屬一級機關或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陳報機關)敘明經歷、事蹟及建議覆蓋縣旗人員等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府,經本府核定後,頒給覆棺證書,由陳報機
關辦理縣旗覆蓋靈柩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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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覆蓋縣旗者,以與逝世者身分相當、階級相同或較高者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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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覆蓋靈柩之縣旗規格,以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所定國旗各號尺度表內
第七號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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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覆蓋靈柩之縣旗,應避免觸及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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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覆蓋縣旗儀式及位置圖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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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靈柩入葬之前,由抬柩者將縣旗水平持起摺疊,於靈柩入葬後送交
逝世者遺屬保管。
覆旗前之縣旗摺疊方式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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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國人逝世,於其靈柩覆蓋本縣縣旗,準用本要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