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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本
縣古蹟、歷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
群及史蹟文化資產,特設臺東縣古 蹟
、歷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史
蹟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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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縣古蹟文化資產指定/廢止事項。
(二)本縣歷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
及史蹟文化資產登錄/廢止事項。
(三)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規定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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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專
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前項專
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該文化
資產類別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專
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為委員會主席
,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府
文化處處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無法出
席者,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組成任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
得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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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待續聘之,
但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離退和遞補。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期滿改
聘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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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視業務需求召開會議。審議委員
會召開時,議案如涉登錄、指定或廢
止者,應邀請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陳
述意見;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或公聽
會。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將決
議公布於本府文化處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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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召開議案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
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行
之。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或民
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
一。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也不計出席
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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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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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應推派
審議會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
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
,提供審議會議參考。參與現勘或訪
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個人及
團體提報之審議案,應邀請個人及團
體提報者出席說明價值。
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
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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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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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本
府文化處申請旁聽。
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
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旁聽或為其
他必要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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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之召開,將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
文化處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
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文化處應將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
一併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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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議委員為無給職;惟如因審議需要
之出席、查勘及差旅仍得依本府相關
規定支給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