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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處理太陽光電業者於非都市土地不同地號之相鄰土地申
請太陽光電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件,考量本縣農業發展及用地政策,
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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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容許使用,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第六條規定申請容許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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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太陽光電業者於非都市土地不同地號之相鄰土地申請設置小於六百六
十平方公尺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容許使用案件,處理方式如下:
(一) 申請案為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後未分割之不同地號,不同申請人
於相鄰土地,同意受理申請。
(二) 申請案為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後分割之不同地號,為避免土地刻
意分割致零星破碎影響土地利用,僅受理分割地號一案或請申請人
循變更編定方式辦理。
(三) 若為同一申請人於相鄰土地申請,其使用面積累積逾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所訂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之容許使用面積上限,應循變
更編定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