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各處及所轄各機關人員使用本
府電子化罰鍰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並落實資訊安全,防止本系統
資料遭不當使用或外洩,以保障個人資料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使用者為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以下稱各單位)辦理行政罰
鍰相關作業之承辦人員。 |
|
三、使用者執行業務辦理行政罰鍰案件管理,應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及相關
法令,採取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傳送
、儲存及流通之安全。 |
|
四、使用者設置名額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以下簡稱財經處)財務管理科設置管理者二
名,負責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之使用者權限申請之受理、管理及
稽核作業。
(二)各單位視業務需要設置一般使用人員數名,負責該單位行政罰鍰案
件管理及產製各類報表等業務。
(三)各單位視需要設置查詢人員一名,僅提供查詢該單位行政罰鍰相關
資料及產製各類報表之功能。 |
|
五、使用者申請與異動之作業規範如下:
(一)各單位辦理新增、註銷或變更使用者權限,於本府以處為單位,本
府所屬機關以機關為單位,並填寫申請表(如附表),經使用者所屬
各單位主管核可後,免備文送至財經處管理者申請。
(二)使用者若調、離職或退休時,該使用單位應立即報請管理者異動或
註銷其帳號權限。
(三)使用者帳號及密碼應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可外洩,切勿交由他人保
管使用。
(四)使用者進行本系統作業完畢或暫離離開座位時,應立即關閉本系統
,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本系統竊取資料。本系統資訊應避免非業
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及破壞,並不得傳輸予使用者以外之其他人
員。
(五)使用者對其帳號、密碼、本系統資料等處理採行保密及防護措施,
使用者之直屬長官應負監督之責。使用者有違法或不當使用本系統
資料情事,至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由各單位議處;除應負行政責
任外,並應依刑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
|
六、管理者作業及稽核如下:
(一)管理者應建立使用者名冊,名冊及申請表應至少保留十年備查。
(二)管理者應每年辦理各單位帳號清查,檢視使用者權限及異動情形是
否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