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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東縣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
課程教學與行政服務之多元與創新,以形塑學校特色、提升教學品質
及深化學生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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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臺東縣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二)服務於前款學校之校長、專任教師及職員(以下簡稱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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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創新教育計畫,指學校或教育人員在課程、教學或行政服
務上,所進行多元與創新之實踐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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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實施創新教育計畫類別如下:
(一)創新班級: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班級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
踐。
(二)創新課程:進行校本課程或教師社群自發性課程設計之研發與創新
。
(三)創新教學:在教學中運用新穎的方法、策略與過程,使教學能夠生
動活潑而富創意。
(四)創新研究:為解決實際問題的需要,在教育實踐過程中進行之教育
研究(含個案及長期研究等)。
(五)創新行政:推展創新與多元的行政措施,以帶動校園活力並提升學
校的教與學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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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申請時程為前一學年度之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學校
得檢附下列備審資料函報本府提出申請:
(一)特定教育理念創新教育計畫申請表(附件一)。
(二)特定教育理念創新教育計畫書(附件二)。
前項第二款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四)教育創新與課程規劃
(五)實施期程及步驟
(六)經費運用及人力編配
(七)預期效益
(八)自我評鑑之方式
(九)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特定教育理念創新教育計畫期程為一學年。但經本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
長,延長期限為一學年,至多延長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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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為推動並落實創新教育計畫,以符應學生之學習需求,應設創新
教育計畫推行小組(以下簡稱創新小組),負責規劃、擬定計畫及辦
理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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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創新小組成員除校長指定處(室)主任擔任召集人外,包括教學組長、
註冊組長、合格教師或專業領域代表、各年級導師代表、家長代表等
,並得依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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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得視計畫需要,聘請專長人士入班支援教學,或甄選專長教師進
行駐校服務,協作創新教育、專長教學、研發教材或教育研究等工作
。
前項專長教師甄選事宜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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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特定教育理念創新教育班條件如下:
(一)一般類型學校班級人數達十五人以上為原則,得提出申請,惟每班
人數上限應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辦理。
(二)招生對象以設籍本縣之學生為限,並授權各校招生簡章得彈性調整
學區內及學區外學生比例。
(三)設置創新教育班學校應訂定適應不良學生輔導及轉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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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為審查申請案件,得聘請專家學者、行政代表、教師代表與家長
代表等,組成審議小組。
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著重計畫的完整性、可行性及創新性。必要時,
得邀請申請計畫之學校或教育人員列席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前項審查作業本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有關審查作業方式與
規定,由本府另行訂定公告或發函各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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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者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不合程序、檢具之資料或文件不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審查小組實地訪視。
(三)內容有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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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及未通過。
未通過之學校得於修正後提下一年申請。
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於本府網站公告通過學校之申請書及
申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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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本要點獲准通過執行者,須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就整體實施計
畫辦理情形進行自我檢核,並繳交期中報告一式二份報本府備查。
另須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提出實施成果報告(附件三)一
式二份報送本府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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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瞭解各校辦理創新教育績效,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教育專家學
者對創新教育計畫提供指導及定期辦理訪視,並於每兩年舉辦一次
定期評鑑。
評鑑訪視後績效不彰或違背創新教育精神,經本府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
,應停止執行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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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實施成果之績效評估及獎勵如下:
(一)審核結果做為是否許可辦理計畫續辦之依據。
(二)審核成果成效卓著者,學校及主管機關之教育人員得從優給予獎勵
。執行成效不佳者,不得申請下一年度計畫。
(三)列為學校評鑑、校長年度考績及校長遴選考評之參據並優先提列本
府陳報教育部辦理教學卓越獎及校長領導卓越獎之獎勵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