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臺東市民權里日式建築群活化利用及
場地秩序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本場地指臺東市民權里日式建築群主體建築室內、戶外
草坪及其附屬場域。 |
第 3 條 |
機關、學校、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舉辦有關文化、藝術、研習、政策宣導、公益、社會關懷服務
等活動,無營利行為者。
二、其他經本府核定之活動。 |
第 4 條 |
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於使用前二十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府文化處提出
申請,經許可並於七日內繳納各項費用後,始准予使用。
本場地收費項目、時段及金額如附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者,除應繳納清潔費及空調費外,
免收場地使用費。 |
第 5 條 |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其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無息退還各項費用:
一、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使用。
二、因特殊需要,需由本府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不能
改期者,廢止原申請之許可。
三、因其他事由不能如期使用,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府者。 |
第 6 條 |
場地使用完畢或本府通知停止使用者,申請人應即回復原狀,如有
毁損,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7 條 |
使用場地時,用電、用水及其他設備之增裝,應經本府同意後,由
申請人自行辦理,並遵守本府相關規定。
場地申請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護及車輛管制,應由申
請人自行負責,並應辦理相關保險。 |
第 8 條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轉讓場地供他人使用。
三、有損害場地建築與設備或其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 |
第 9 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
第 10 條 |
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依規定解繳縣庫。 |
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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