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社區大學評鑑目的如下:
一、瞭解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社區大學辦理績效,作為本府辦理
獎勵、輔導及續約之依據。
二、協助本縣社區大學提升辦學品質使其永續發展。 |
第 3 條 |
本辦法評鑑對象為本府自行設置及委由受託團體辦理之社區大學。 |
第 4 條 |
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
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
成效。
二、協助推動地方及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
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
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 |
第 5 條 |
社區大學評鑑時程︰每年十一月至隔年一月。 |
第 6 條 |
社區大學評鑑方式如下:
一、自我評鑑:由受評社區大學(以下簡稱受評者)依本府通知之評
鑑項目及期限撰寫並函送自我評鑑報告,由本府彙轉本縣社區
大學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 審查。
二、訪視評鑑:審議會依本府彙轉之自我評鑑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及
實地訪視,核予受評者評鑑成績及建議事項(以下簡稱評鑑結
果)。
三、後續評鑑:訪視評鑑獲乙等者應限期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期
後接受審議會後續評鑑。 |
第 7 條 |
審議會委員與受評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鑑。 |
第 8 條 |
社區大學訪視評鑑依評鑑結果分成下列五等第:
一、特優: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二、優等:評鑑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甲等: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四、乙等:評鑑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五、丙等:評鑑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
第 9 條 |
訪視評鑑獲特優者,次年免接受評鑑。
訪視評鑑獲優等以上頒贈獎牌一面,並視本府預算酌發評鑑獎勵金。
連續三年訪視評鑑達優等以上之社區大學得予續約;符合第一項條
件者,免接受評鑑,該年度之評鑑成績視同優等以上。
訪視評鑑獲乙等者,應限期改善並繳交改善報告,對於未能改善事
項,應提出說明。本府得追蹤輔導受評者,並應對改善報告內容辦
理後續評鑑。
後續評鑑成績未達八十分者,經審議會議決後,本府得減少、停止
補助或終止委託。
訪視評鑑獲丙等者,本府應終止委託。 |
第 10 條 |
受評者評鑑成績如屬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者,得於接獲評鑑結果
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本府受理申復後,應轉交審議會書面審議;必要時,得召開會議並
通知申復者到場說明。經審議為有理由時,依審議會決議修正評鑑
結果;經審議為無理由時,維持之。
前項申復結果本府應於受理申復次日起三十日內通知申復者;必要
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申復者。 |
第 11 條 |
評鑑獎勵金限支用於辦理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教師、志
工及校務行政人員研習、特色課程之發展等相關事項,且應依社區
大學提報之獎勵金營運計畫支用,未依規定支用者,應全數繳回。 |
第 12 條 |
辦理社區大學評鑑作業及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支
應。 |
第 13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