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展本縣體育及社教活動,提倡國民正當 休閒活動,並加強體育館 (含活動中心) 管理,以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 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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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經管體育館除自行使用外,應依照 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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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凡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該管學校依本規則申請使用: 一 場地設置目的相當之體育活動。 二 學術集會及社教活動。 三 其怹經學校認可之正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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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使用體育館,應於七日前向學校辦理申請手續。並預繳保證金新臺幣六千 元及繳清使用場地之一切費用,否則拒絕使用。 前項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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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使用體育館、器材及各項設施,如有損壞應予修復。經學校修復者,其費 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予追償。使用器材如有遺失,並應照時價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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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使用體育館完畢,清潔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如須委託學校僱工辦理 ,其清潔費用由使用單位負擔,或於預繳保證金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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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使用體育館舉辦各項活動,其場地內外秩序、安全、維護、疏散意外事件 等處理,均由使用人協調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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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申請人使用體育館,如有中止或改期,除天災等特殊情況者外,應於三日 前向學校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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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使用體育館,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使用: 一 活動項目未經合法申請會許可,或違背善良風俗及法令規定者。 二 學校上課期間,認定場地不適用時或有損體育館之各項設施,經勘驗 不宜使用者。 三 申請活動內容變更或將場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經禁止使用,使用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預繳之費用扣除應負擔使用費用 外無息退還,使用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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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學校因特別事由須使用場地時於原核准使用之六日前通知申請改期。無法 改期時無息退還預繳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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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使用體育館舉辦活動,在體育館內所張貼之標語、海報等宣傳品,須經學 校核驗後,由學校指定張貼地點及張貼方法,始得張貼。 |
第 12 條 |
舉辦各種活動而引起之任何糾紛及違法事件,均由使用者負責處理,如有 損害應予賠償。 |
第 13 條 |
體育館所經收各項費用,除應退還之保證金外一律繳入縣庫。 |
第 14 條 |
使用體育館照左列規定收取使用費: 一 不出售門票者:上、下午、夜間使用各新臺幣一千元。若使用冷氣, 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五百元(未達一小時仍以一小時計)。 二 出售門票者:上、下午使用各新臺幣二千元。夜間使用新臺幣四千元 。若使用冷氣,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五百元(未達一小時仍以一小時計 )。 三 縣府主(承)辦之各項活動或訓練及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為 推展全民運動暨培育人才之活動,不收任何費用。但因之所增加之各 項費用,由使用單位與學校協調酌收之。 四 除前款以外,各機關學校使用,得另行協議。 |
第 15 條 |
有關場地、茶水、驗票、售票等工作人員,如需學校工作人員協助時,其 加班等費用可比照公務機關加班費標準發給,並由使用者負擔。 |
第 16 條 |
穿木屐、釘鞋及攜帶龐大笨重危險物品者,均不得進入場地,以免損害場 地。 |
第 17 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