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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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參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之現場勘察及聽證會。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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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縣縣長或縣長指派人員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本會行政事務由本
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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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
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二人,由
本府建設處處長及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遴聘。 |
第 5 條 |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 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 會議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初審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團體或影響範圍所及 之民眾代表列席,初審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 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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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以每季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得請開發單位說明,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提 供意見。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府外委員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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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兼任委員因故 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主管人員代理之。 |
第 8 條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委員應迴避表決。 與審查會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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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 查費,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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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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