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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鞏固基層組織,有效運用村(里)幹 事人力,以發揮村(里)組織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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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並得由鄉(鎮、 市)長視各村、里面積大小,戶數多寡、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形 ,統等適當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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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鎮、市) 長之命令指揮監督之,在執行其他各課業務時,受有關課長之指導, 並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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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里)幹事辦公方式及其人力運用: (一)集中公所辦公之村(里)辦事,除辦理所屬村、里之業務外,並得 由鄉(鎮、市)長統籌支援辦理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項。 (二)村(里)幹事集中在公所辦公時,如須赴村(里)服務者,應將外 出事由,所需時間、地點,填明於外出登記簿,「陳請民政課長核 准後始准外出」。 (三)聯合辦公處及單獨辦公(包括隔日在村、里辦公)之村(里)幹事 ,必須外出之業務,應於下午辦理為原則,並將外出事由,所需時 間、地點,填明於外出登記簿及登記外出登記牌,並與村(里)長 保持聯繫。 (四)外出之村(里)幹事,應由鄉(鎮、市)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 核,並作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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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三)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 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每四至六月召 開一次,並作詳細紀錄,以便查考。 (七)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協助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天然災 害查報與現場導勘工作。 (九)填寫戶長資料卡。 (十)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一)村(里)長交辦事項。 (十二)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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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考核:(督導考核報告表格式如附件) (一)村(里)幹事服勤情形之督導考核: 1 鄉(鎮、市)公所,由民政課長負責辦理。 2 本府,由民政局負責辦理。 (二)督導考核方式: 1 各鄉(鎮、市)公所應訂定「村里幹事服務要點」及「村里幹事 服勤管理督導考核實施要點」,函送縣政府備查。 2 鄉(鎮、市)公所督導考核人員,至少每週核閱村(里)工作綜 合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戶長資料卡至少每月核閱一次, 隨時掌握村、里動態。 3 各級督導考核人員應依照「村里幹事服務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之督導規定,切實負起督導之責任。 4 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每月應督導轄區內三分之一村(里) ,鄉(鎮、市)長每半年至少應前往各村(里)督導一次。 5 本府民政局不定期派員抽查訪問鄉(鎮、市)之村(里)幹事。 6 各鄉(鎮、市)公所應先行辦理年度考核後,本府再據以輔導考 核。 (三)督導考核項目: 1 督導考核項目,應依照「村里幹事服勤事項之項目」,即工作情 形,勤惰及品德生活情形,經費處理情形等辦理,並加強下列項 目之追蹤考核: (1)村、里工作會報執行工作績效。 (2)家戶訪問情形(詳核戶長資料卡之異動及訪問記事)。 (3)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4)政令宣導之成效(民眾對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5)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6)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特別注意兼營 副業情事) (7)資料簿冊記載情形(特別注意工作綜合紀錄簿、收發文簿、外 勤登記簿、各種會議記錄簿等)。 (8)村(里)、鄰長及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務態度之反映 。 (9)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的聯繫情形。 (10)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11)村(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2 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查並以核對文書記載方 式進行。鄉(鎮、市)公所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 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考績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 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見,據以輔導改進村(里)業務步 入正軌,達到優良績效。 (四)勵行獎懲建立榮譽制度: 1 鄉(鎮、市)公所、縣政府,對於績優村(里)幹事及工作事實 ,應予公開表揚,其績優事實作為考績及選拔績優村、里幹事之 重要資料,建立榮譽制度。 2 村(里)督導考核若發現有特殊優劣事實,應即依照相關獎懲規 定從優敘獎及懲處,以收鼓勵及警惕作用。 3 年度考核結果,村(里)幹事、村(里)長、業務主辦人、民政 課長、鄉(鎮、市)長,由本府分別依下列規定獎懲之: (1)考核成績優等九○分以上列為全縣第一名者,村(里)幹事頒 發獎金八千元及獎牌,村(里)幹事、業務主辦人、民政課長 、鄉(鎮、市)長各記功二次,村(里)長頒發獎狀。列為第 二名者,村(里)幹事頒發獎金六千元及獎狀,村(里)幹事 業務主辦人、民政課長、鄉(鎮、市)長各記功一次,村(里 )長頒發獎狀。列為第三名者,村(里)幹事頒發獎金五千元 及獎狀;村(里)幹事、業務主辦人、民政課長、鄉(鎮、市 )長各嘉獎二次,村(里)長頒發獎狀。 (2)考核成績未滿七○分者,不予獎勵。 (3)考核成績未滿六○分者,村(里)幹事記過二次,業務主辦、 民政課長、鄉(鎮、市)長各申誡二次。 4 村里幹事凡有服勤情形低劣或兼營其他副業或人地不宜者,應切 實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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