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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薩本府)為健全縣立中學行政組織,依據「高 級中學法」、「高中學規程」、「國民教育局」、「國民教育法施行 細則」並參酌「臺灣省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及「完全中學試 辦學校行政處理暫行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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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立中學班級數以中一至中六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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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立中學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處、圖書館、人事室、會 計室。 其設置規定如左: (一)九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人事、會計二室。 (二)十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人事、會計室。 (三)十五班以上者,設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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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縣立中學處置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左: (一)教務處:設教學設備、註冊、實驗研究三組,二十班以上者,設教 學、註冊、設備、實驗研究四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體育衛生二組;十三班以上未十五班者,設訓育 、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二十五班以上者,設訓育、生活輔導 、體育體動、衛生保健四組。 (三) 教導處:設教學、註冊及訓導三組。 (四) 總務處:九班以下不分組;十班以上者,設文書、庶務、出納三 組。 (五) 輔導室:十班以上者,設輔導、資料二組;設有特殊班者,得設 特教組。 (六) 圖書館: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編組;四十班以上者, 設採編、讀者服務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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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縣立中學置校長一人,其教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左: (一)兼行政職人員: 1.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任之。 2.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訓導處生活輔導組長由軍訓教官兼任及總 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人員均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 之。 (二)教師: 1.中一至中三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中四至中 六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2.特殊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3.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4.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員額,依實際兼任人數,增置二至三人,其 總班數之餘數達八班以上者,不另增置員員額。 (三)專任輔導教師;中四至中六每十五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總數 之餘數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四)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員額編制,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 訓教官(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五)專任職員: 1.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2.人事室: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3.會計室: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4.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其餘數達三班 者,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滿五十人時,置幹事 一人,每增寄宿學生五十人,再增置一人(男女生分別計算)。 5.書記:每校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6.設有游泳池之學校,得在現有職員中調整具有救生員資格者擔任 之。 7.護士(或護理師):每校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者 得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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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置職業類課程者,適用台灣省高級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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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縣立中學各校員額,由本府於每年度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並納入各 校預算辦理,必要時報請上級政府專款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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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縣立中學組織編制,悉依本基準之規定辦理,校內各單位職掌應訂定 分層負責明細表,送本府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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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基準未規定事項,如有特殊需要,由本府專案報請上級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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