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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幼稚園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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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稚園行政組織如下: (一)專得設幼稚園 1.六班以下設教保及總務組鄉。 2.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保育及總務組。 3.十三班以上設教務、保育、研究發展及總務組。 (二)學校附設幼稚園班數未併該校計算者,得依左列標準辦理: 1.二班以下設組。 2.三班至六班得設教保組。 3.七至十二班得設教保、總務二組。 4.十三班以上得設教務、保育、總務三組。 專設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增設特殊教育組:學校附設 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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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稚園職員編制如下: (一)專設幼稚園 1.園長:每園置一人,專任。 2.組長:各組置一人,均由教師兼任。 3.幹事:六班以上得置一人。 4.護士或護理師:每園得置一人。 5.人事及主計業務,由各各該主管機關或機構,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或兼辦。 (二)學校附設幼稚園: 1.園長:每園置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2.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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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立幼稚園得比照本法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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