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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 接受適性教育,特依據教育部訂頒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 業年限及升學辦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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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設籍本縣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之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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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由校長擔任召集 人,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主任、教師等七人至十一人組成甄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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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申請程序與遴選標準: (一)申請程序:未滿六歲之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 人提出申請並經學區內國民小學遴選,報本府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核符合規定者為限。 但一般兒童依國民小學未足齡兒童提前入學有關規定申請者不在此 限: (二)遴選標準: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1 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 上。 2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在適齡兒童之常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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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程序與遴選標準: (一)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應訂甄別實施計畫, 並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1 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推薦。經 班級導師或各科任課教師推薦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於 每年五月二十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2 各校組甄別小組,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甄別完畢。 (二)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採逐科級測驗為原則 ,其甄別鑑定內容應綜合下列資料以為鑑輔會審議之依據。 1 教師觀察紀錄: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或成果、 學科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互動及社團活動情形、教師觀察評語 及建議事項等。 2 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生居家生活情形,自主學習 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解決問題能力、參與社區活動與服務紀錄 。 3 學科成績紀錄:單科學習成績優異,有特殊成就或成果。 4 學科成就測驗或特殊表現紀錄: (1)學科成就測驗包括: 1 由各校自選適當測驗或自編測驗內容實施。 2 測驗內容之編製,應參酌現行課程標準所訂定之學習發展目 標為依據,評量合格之標準,由各校甄別小組訂定。 3 智力測驗或學術性向測驗;測驗結果需達到平圴數正一點五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特殊表現紀錄: 1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者。 2 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術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 體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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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前修畢各科課程之各校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 提出申請,經學校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該級學校畢 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請本府認定其畢業資格,該校並應予追蹤、輔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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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應依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由輔導室 協調任課教師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申請,各校應於每 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彙整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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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 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 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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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實施方式,可依甄別測驗結果, 參酌教育部頒資賊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 四條第二項所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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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生學生,採個寀或小組輔導方式處 理,並加強對家長聯繫、合作。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 召開個案會議,適切調整輔導計畫,謀求補救措施。如經調整仍無法 改善其學習狀況,則應輔導該生回原校(原班級)就讀或停止加速課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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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資賊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中,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 課程銜接,得向本府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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