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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轄區各中小學優秀體育、音樂 、舞蹈、語文等人才,補助其參與各項正式競賽,以提昇本縣體育 、音樂、舞蹈、語文、資訊或其他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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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代表本縣參加正式競賽之轄區各中小學優秀體育、 音樂、舞蹈、語文、資訊或其他團體及個人(含帶隊教師、指導人員 及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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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或團體申請本府補助要件如下: (一)均須事先報府核准,事後報備者不予追認。 (二)經縣級比賽產生之團體或個人方予以補助。(未舉辦縣級比賽者經 本府遴派之隊伍或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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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膳雜費:參加縣外比賽,每人每天新臺幣二百元整,補助天數以實 際參加競賽天數(含路程)核實計算,得以印領清冊方式核銷。 (二)住宿費:參加縣外比賽,每人每天新臺幣五百元整,補助天數以實 際參加競賽天數(含路程)核實計算,需檢具核銷。 (三)交通費:以自強號(火車)、公民營汽車或輪船票價,往返一次核 實補助,得以印領清冊方式核銷,如有特殊需求,經核定後得以租 車方式載運人員或器材設備往返。 (四)比賽地點在本縣:每人每天補助膳雜費新臺幣二百元整;學校距離 競賽地點四十公里以上,交通費以印領清冊方式核實補助,住宿費 則酌予補助,惟需檢具核銷。 (五)帶領未滿十八歲之選手參賽,帶隊教師、教練或其他行政人員編制 補助標準如下: 1.選手未滿十名,教職員以二人為限。 2.選手逾十名,得列三名教職員,後每逾十名選手得增一人,依此 類推。 3.如因比賽性質或選手身心狀況特殊,得經本府專案核准增加名額 者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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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隊伍或個人有支領差旅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相關費用;競賽單位有提 供膳宿者,不得重複申請膳宿費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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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編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