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為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本縣公共建設案件作業,特訂定本作 業須知。
|
|
二、促進民間參與本縣公共建設案件類型如下:(促參法 42、46) (一)本府規劃類型。 (二)民間自行規劃類型如下: 1.民間自行備具土地 2.本府提供土地、設施
|
|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範圍: 本府辦理或受理之促參案件,其公共建設需符合促參法第三條規定之 範圍及第八條規定之民間參與辦理方式。
|
|
四、本府規劃類型作業方式如下:
(一)提案與簽核:主辦單位提案並簽奉核示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涉中
央預算補助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由主辦單位召集會議或簽會方式,辦理「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
表」,陳一層核定。
1.政策面:主辦單位。
2.法律面:法制單位。
3.財務面:財、主單位。
4.土地取得相關規定:
(1)非都市土地:地政單位。
(2)都市土地:都市計畫單位。
(3)其他:相關業務主管單位。
5.其它法令業務涉及之相關單位。
(三)提報列管:主辦單位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
業要點」所訂時限報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列管,另副知本府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及管考專責單位列管備查。
(四)可行性評估:主辦單位辦理可行性評估並簽報核准。(促參施行細
則 39)
(五)先期規劃作業:主辦單位撰擬先期計畫書,簽奉核定後據以辦理招
商。(促參施行細則 39)
(六)成立甄審委員會、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甄審作業。(甄審辦法 2、13
)
(七)招商準備作業:主辦單位發佈投資資訊、舉辦招商說明。(促參法
44;促參施行細則 40)
(八)公告招商:主辦單位擬定公告內容,簽准後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促參法 42、43、49 ;促參施行細則 21、34、40、41、42)
(九)甄審及評決:評定最優申請人及公告甄審結果。
(十)簽約:主辦單位辦理議約及簽約。(促參法 45;促參施行細則 43
)
|
|
五、民間自行規劃類型作業方式如下:
(一)受理申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促參法四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並由業務主辦單位
受理之。
1.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需擬具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
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2.本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先行提出規劃構想書進行初步審核通
過後,於一定時間內進一步規劃,擬具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之文件進行再審核。
(二)提報列管:
主辦單位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協調及列管作業要點」所訂時
限報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列管,另副知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
動委員會及管考專責單位列管備查。
(三)審核作業如下:
1.主辦單位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注意事項」之審核程序辦理。
2.有關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是否符合政策需求,主
辦單位應提送縣務會議議決,或由主辦單位簽報核示後送縣務會
議追認。
(四)簽約:主辦單位辦理議約及簽約。(促參法 45;促參施行細則 43
)
|
|
六、簽約後民間依法興建及營運,主辦單位依法監督及管理。
|
|
七、成立工作小組: 主辦單位為甄審(政府規劃類型)或審核(民間自行規劃類型)申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於成立甄審或審核委員會同時,一併成立 工作小組,協助甄審或審核委員會辦理與審核有關之作業。(主辦機 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 8 點第 3 項、甄審辦法 13)
|
|
八、本府辦理政府規劃類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
|
九、本府辦理民間自行規劃類型-民間自行備具土地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案件作業流程如附圖二。
|
|
十、本府辦理民間自行規劃類型-本府提供土地、設施之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案件作業流程如附圖三。
|
|
十一、本作業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