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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財政、穩定庫款調度及支應各項 建設發展之需,規範本府公共債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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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依 時間長短區分為:一年以上公共債務及未滿一年公共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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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年以上公共債務:為彌補歲入、歲出短差及支應公共建設所舉借之 債務,其額度以公共債務法所訂之額度為限,其舉借方式分為: (一)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處理要點」規定向「地方建設基金」 借款。 (二)向金融機構借款,惟應考量所列條件以對本府最有利者以議定契約 方式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三)發行公債:依公債發行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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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滿一年公共債務: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之短期債務,於公共債務 法所訂之額度內視需要靈活轉換交替使用,其舉借方式分為: (一)透支:為維護債信,並兼顧時效性及便利性,與代理縣庫之行庫訂 定透支契約,在契約有效期限內,當縣庫總存款戶之存款不足支付 時,代庫機關應即撥款因應,以維縣政正常運作,縣庫總存款戶有 存款時,代庫機關即逕予轉帳抵償已透支之金額。 透支契約於到期前得與代庫機關合議另訂新契約繼續循環透支,所 訂透支契約草案,應先陳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再行簽訂。 (二)向金融機構借款:主管單位視庫款調度之需要,適時辦理舉借及償 還等事宜,惟舉借時應考量所列條件以對本府最有利者以議定契約 方式辦理。 (三)其他:不屬於前二項者,由主管單位業務需求辦理者,如向專戶調 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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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訂借款契約,應依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送審計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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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管單位應依所舉借之各項公共債務契約之規定,每年編列足額預算 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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