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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值日,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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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值日分上班與例假日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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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除依規定方式辦理值日外,得選擇本要點第十七點替代方式辦理 ,並擬訂具體措施報臺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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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由校內人員(校長除外、含約聘僱人員)輪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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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值日由人事人員按月編排輪值表(含候補人員),簽請校長核准 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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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輪值人員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無法值勤時,應自覓適當人員 遞補,並於陳准後將人員名單通知人事登記;如無法洽適當人員接替 時,應事先洽請人事通知候補人員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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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值日人員之任務如左: (一)來訪洽公人員之接待、登記及通知被洽人員。 (二)電話轉接或記錄。 (三)辦公時間外收受及臨時事件之處理。 (四)指揮監督警衛及工友。 (五)注意辦公室門窗水電之關閉情形。 (六)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 (七)配合檢查公務保密及安全防護措施,並隨時注意門禁之管理。 (八)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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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值日員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迅速於時效內陳報校長核示或視 其事件性質分別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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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值日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外應原封陳報校長外,除 於拆閱後認為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校長或通知主管單位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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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值日時間,上班日自上午上班時間起至翌日上班為止,假日得分日夜 兩班,日班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或配合上班時間),其餘時 間由夜班輪值,並準時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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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值日員應佩帶職員證或其他識別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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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值班費:職員每天二五○元,工友每天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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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值日員應在值日室(或辦公室)服行勤務,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 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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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值日員在值勤地點膳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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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校值日室應備左列各種表格: (一)值日日記簿。 (二)本校教職員名冊及通訊(含電話號碼)。 (三)所在地機關、法人團體、醫院、消防隊地址一覽表(含電話號碼 )。 (四)來賓訪問登記簿。 (五)公餘進出人員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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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值日登記簿應逐項記載,並於每日上午由接勤人員陳送校長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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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校為應業務需要,得就下列替代方式擇一或採二項以上方式實施 ;惟所需經費不得超過本要點十二全年度費用總額。 (一)委由保全公司機械保全。 (二)重點時間值勤,其他時間改採替代措施。 (三)其他採前項各款方式實施單位,應設立緊急聯絡系統、急要信件 收受、公餘時間門禁管制等輔助措施。所需經費由各校於人事費 或辦公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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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工友輔助值日,由各校視業務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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