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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實施正常化教學,落實常態編班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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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編班,除依教育部「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實施 要點」外,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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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生班級導師抽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班級依規定編定後,各班學生名單及導師抽籤日期、地點應事先公 布;各班學生名單公布後不得更動。 (二)應邀請家長會、教師會代表列席,並開放學生家長參觀。 (三)事先通知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到場者應事先委託相關 人員代抽。 (四)新生導師抽籤確定後,除導師離職等特殊情形外,二、三年級導師 以維持不變為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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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班級編定後以不得調班為原則,若學生於原班級適應不良,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學生及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惟不 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老師予以瞭解及妥善之輔導 。經輔導老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調班小組研 議。 (三)調班小組應由校長、教務、訓導、輔導等處室主任、相關組長、教 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得由輔導老師、原班導師報告處 理情形後,由委員會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必 要時可於召開調班小組時,即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小組會議俾 瞭解學生,作為輔導參考。 (五)調班小組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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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合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調班原因係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訓導處將其列為個案 輔導對象,妥善予以輔導。 (二)其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者,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 強視導外,並隨時詳細紀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彙整相 關資料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予以輔導, 必要時依規定予以解聘,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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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轉學生及復學生之編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該年級每班平均人數上、下二人之間為原則 ,以利各班班級經營。 (二)學生轉入時,學校應備妥轉學登記冊,供學生登記,並由學校依轉 入先後順序,視各班人數多寡及男女生均衡性,編入人數較少班級 為原則。班級人數相同者,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依班號順序編入 班級。 (三)如發現有特定班級學生申請異動情形有異者,學校應主動瞭解原因 及詳細情形,並比照第五條之規定妥善處理。 (四)學生轉出又轉入者,應回原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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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落實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各校應將編班辦理情形詳細紀錄,至少妥 為保存三年,以備考查,並於每年九月十日前,將「執行常態編班概 況說明表」(如附件)陳報本府教育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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